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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
2021-03-03 15:28   审核人:


湖南艺术职业学院

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了提高校园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能力,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,在校园重点区域建立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,实行人防、物防、技防三防结合,更有效的维护校园治安、消防、交通等公共安全秩序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安全及校园公共财产安全,保障学院教学、科研、工作和生活正常进行,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活动提供保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2017年6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及其它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第二条 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在使用功能上主要是为保障校内道路、校门、楼栋、重要场馆等公共场所及重点保密部位的安全而建设运行,按辖管区域分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部门视频监控子系统。个人在工作间等区域安装监控系统,需经学院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安装并备案。

    第三条 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 

   (一)擅自删除、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;

   (二)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;

   (三)翻拍、泄露系统的秘密;

   (四)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;

   (五)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;

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

    第四条 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“学院统筹,分级建设”的原则,全院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学院党政办网络中心统筹负责建设,学院保卫处作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用户,并设立专属岗位,负责日常运行期间的巡查管理,发现故障或异常,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网络中心检修。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自身需要建设安装的视频监控子系统,纳入学院保卫处的监管,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。

    第五条 校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,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日常维护经费由保卫处统筹管理,纳入年度预算。部门视频监控子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各建设使用单位自行负责。

第六条 新增校园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,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科学规划,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。特殊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位,由保卫处提出需求并制定安装方案,报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。

    第七条 校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出具故障点位统计,标明当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,并送交纸质文档到学院网络中心备案。

    第八条 校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,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,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。

    第九条 各单位在新建、修缮道路、房屋等设施时,不得随意停用、挪移、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。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、挪移的,须提前报告使用单位,经批准同意后,方可施工。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,不得随意移动、遮挡、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。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,学院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,涉嫌违法的,将依法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条 各单位监控子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,并报保卫处备案,要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布防,如因人员调动、工作原因更换布防、撤防责任人,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网络中心负责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,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,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熟练程度,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,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各单位监控子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,尤其在开学、重大考试、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,发现监控设备损坏,应及时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报保卫处。

第十三条 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的,组织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保卫处。

 

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

第十四条 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,不得有以下行为:

(一)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,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;

(二)删改、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;

(三)故意隐匿、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;

(四)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、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;

(五)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、设备的位置和功能;

第十五条 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,学院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,涉嫌违法的,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
(一)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;

(二)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,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;

(三)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未及时布防,给单位和学院造成损失的;

(四)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、玩忽职守的;

第十六条 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。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、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,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,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。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,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。

第十七条 监控值班工作人员,应当遵守如下纪律:

(一)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物品进入监控室,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,室内严禁烟火;

(二)严格执行登记制度,凡是发现可疑情况,认真做好记录;

(三)做好交接班手续,无遗漏,无差错,登记准确及时,内容清楚;

(四)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,保护好各种监控设施、设备。设备出现故障时,应及时报告;

(五)值班期间严禁脱岗、睡岗等现象,未经允许严禁在监控中心利用手机等工具翻拍及使用U盘等移动设备下载数据,以免造成系统中毒或数据丢失;

(六)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;

(七)违反纪律者,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,造成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;

 

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

第十八条 视频监控资料属学院内部管理资料,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。系统维护人员、监控值班人员及学院领导例行工作期间,查阅视频监控资料,应当如实登记。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, 以及操作监控设备,查看、复制、删除录像资料等行为 。

第十九条 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、拷贝视频监控资料。校内、外单位(部门)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,严格实行审批制度。审批程序如下:

(一)校内单位(部门)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

1.调阅单位填写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》,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,经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处初审。涉及学生管理事务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,由学生个人申请,所在系部向保卫处提出申请。

2.一般性事件(如校内普通考试行为管理、普通偷盗行为管理、上课行为管理等)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,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;调阅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视频监控资料的,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;涉及师生个人隐私、国家教育考试、试卷保密室、重点监控部位等重要事件方面的视频资料,需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。

3.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,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,明确记录调取人员、调取时间、调取用途、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,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、保存。

(二)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。国家公安机关、司法部门、学院主管单位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,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。

1.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,明确调阅用途、调阅人员、调阅方式。

2.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,公安机关、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,工作人员还需出具警官证等相关证件,并填写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》,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。

(三) 校内监控视频资料严禁拷贝、复制、翻拍等。确因工作需要,需要拷贝视频资料,应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。

第二十条 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(部门)及调阅人员,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,未经许可严禁复制、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。因调阅单位(部门)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,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,由保卫处统一保存,保存期限为一年(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),保存期间严禁删除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 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,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具体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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